人民网西宁11月28日电 (记者杨启红)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和青海档案工作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对提升全省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共计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档案条例》。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档案的管理层面,《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国家规定的收集范围外,应当制定反映文化习俗、历史人物、特色产业、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等全省重大战略的档案收集计划,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收集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红色档案实行专项保管,采取分级分类保护措施,对受损的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优先开展抢救修复和数字化;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档案保护责任和档案库房内部管理等制度,加强档案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防范,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的利用方面,《条例》指出,档案馆应当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促进档案资源的深度开发与合法利用,推动档案资源转化为决策参考、文化传承与社会治理的智慧支撑。鼓励、支持建立跨区域、跨层级民生档案利用服务合作机制,推进资源整合和跨馆共享,促进档案资源利用便利化。鼓励、支持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生态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教育,建立各类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协作,通过联合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物、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共同研究、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
此外,《条例》规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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