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1月28日电 (记者杨启红)11月24日至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四条,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修复、野生动物收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处罚等,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了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围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监视监测、设置保护标志等措施,保护雪豹、藏羚、普氏原羚、野牦牛、黑颈鹤、川陕哲罗鲑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公路路段采取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等措施,预防和降低野生动物伤亡风险。
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生态修复方案,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致害方面,《条例》规定,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配置监测预警设备、设置安全和警示标志、开展巡护和宣传、组织防护培训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有关猎捕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干扰和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包括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频率震动、闪烁射灯的;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驱赶、追逐、擅自投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针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及其他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作出相应处罚规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内,藏野驴正觅食。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值得注意的是,青海被誉为“世界屋脊”和“中华水塔”,是全国唯一一个三个国家公园在建省份,依托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雪豹、藏羚羊等众多高原珍稀生灵提供了最后的庇护所,是全球探索高原生态、观察与拍摄野生世界的理想之地。
对此,《条例》明确,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在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惊扰其正常栖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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